第十三章:功过是非 二 :法治时代  隋唐我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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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二千里则百斤矣。二死皆赎铜百二十斤。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其累徒过九年者,流二千里。

我们依然秉持着之前的原则,不去探讨这些条文制定的是否合适,来整体看一下这些条文的内容有什么特点。首先条文中提到“八议之科”,这是继承三国时期《魏律》而来的制度,“八议”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分别对应的群体是皇亲国戚、圣上故旧、道德模范、社会人才、有功之臣、尊贵之人、劳动模范、国宾贤达,这群人和“官品第七已上”的人,如果犯罪,可罪减一等。这个规定到了唐朝变得更加完善,“八议”群体犯罪后,用现在的话讲,法院不可直接审判,更不可贸然罪减一等,而是要上报国家主席,由国务院集体讨论,再行定夺。其次,这个范围进一步扩大,“其品第九已上犯者”可以“听赎”,方式是用铜赎罪,《尚书·舜典》中讲:“金作赎刑。”“金”在古时就是指铜,孔颖达疏云:“古之赎罪者,皆用铜,汉始改用黄金。”而在《开皇律》又回到了用铜赎罪的方式,可见有复古倾向也是《开皇律》一个很重要的特点,这或许与裴政懂古礼有关。并且不同罪所需的铜数额也不同,这种办法和现在欧美法系中的保释制度非常相似,我国国内有关保释的制度尚不完善,只有取保候审这一制度与之相似,除了一些细节上的处理,我们可以看到《开皇律》的这些规定已经有了非常浓厚的现代社会法律的色彩,不可不谓中国法制史上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典。

《开皇律》主要承继北齐法律而来,同时兼采北周法律,在《开皇律》颁布之后,杨坚随后发布了一道诏令:“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故《旧唐书·刑法志》明言:“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以定律令……”,较之《齐律》、《周律》,《开皇律》结构更加完整科学,科条明晰。后来在开皇三年(公元583年)的一天,当时杨坚正在批阅刑部的奏章,发现案件仍然在数万件以上,他认为这是因为新法有些内容还是太过严苛,以致于人们举手投足间便触犯了法律。于是他找来苏威和牛弘,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修订的最终成果是删掉死罪八十一条,流(放)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千余条,最后精简出五百条法律,十二个门类,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从此便得“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评价。此外,在具体的诉讼流程、审理程序、判决手段等方面,均做了调整,后来又在此基础上附加了一些规定,其中有些规定比如“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案覆,事尽然后上省奏裁”等已经与现在的一审二审等规定非常相似了,这些都是《开皇律》值得称道的地方。

然而,即便拥有这样一部完整、缜密的法律,杨坚有时还是不能够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判断。试想,有《开皇律》这条社会的红线,杨坚仍然会事必躬亲来审理案件,生怕有任何冤假错案,我们可以说他勤劳思政,但也可以说他对自己亲自下令修订的这部法律始终保持着满腹狐疑的姿态,更何况当他感觉到至高无上的王权受到威胁和挑战的时候,法律这一原则就可以抛之脑后了。多疑少信、多威少恩,正是《开皇律》的颁布与施行所映射出的隋文帝杨坚的另一面。前面笔者引用西方学者的说法,认为隋文帝杨坚的某些做法“近于儒家中主张君治的荀子一派,实际上接近于法家本身”,这一看法在这里走向了一个极端,换句话说,在杨坚眼里,依法治国固然重要,但法律根本上还是为了维护封建君主**而修订的,韩昇老师在这里说“他本人始终把法律置于皇权之下,对他而言,权大于法,法律必须服从于权力”,对这个看法笔者持观望态度,至少杨坚的做法应该达不到韩老师所言的那样极端的程度,笔者更倾向于认为,在隋文帝杨坚看来,君权和法律,本没有绝对的高低之分,但由于法是为权而修的,所以二者是根与叶、源与流的关系,只要王权“发话”,就好比斩断了根,截断了源,那么叶与流也就都起不到本应有的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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