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卫东当年就一直十分奇怪,明明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是人情社会,讲究“法理不外乎人情”,即使是建国后也常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说法,这样做固然没错,但严格来说同样是情大于法,可中国自古以来实行的却偏偏是灵活性较差的成文法,新中国也不例外,可是即便有成文法摆在那里,民意依然必须照顾,结果法律的威严就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动摇,可如果真按某些法律“砖家”的意见将法律条文凌驾到普遍民意之上,那就等于是以死的律法钳制民意,不但有违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更会令党和政失去人民的支持,无疑更不可取。
此外,赤色党毕竟此前没有过管理这么大的一个国家,初期制定的法律法规难免问题多多,而成文法的修改一是步骤繁冗,二来成文法对权威性的要求较高,最忌讳频繁更改。这无疑又是一个矛盾,对于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胡卫东认为一来可能是因为中国自古就采用了成文法的体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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